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国资〔2007〕10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政府国资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平息和妥善处置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1.3.1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下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