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气发〔2005〕50号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省气象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在启动应急预案后,能够根据应急服务的需要,快速、有序地组织起应急服务业务,并使应急业务服务系统快速、规范、有效地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特制定此规定。
1.2 工作原则
1.2.1 气象部门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气象部门内部各相关单位在省级气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横向联动,形成部门的整体合力。同时注意与其它部门间的联动。
1.2.2 为提高效能,在部门内部实行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对资源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要注意部门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1.2.3 河北省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指挥机构设在省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气象机构最先响应,并将事件和当地政府发出应急响应令的有关情况快速上报上级气象局直到中国气象局。
1.3 编制依据
中国气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业务服务规定(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与气象相关或气象因子对救灾等有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重大气象灾害、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扩散、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海上事故、与气象条件有关的突发性易扩散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
2. 应急响应系统构成
2.1 应急响应机构
省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内的应急响应指挥。
应急响应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后台技术支持机构和现场服务机构、后勤保障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2.1.1 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的不同,由省、市气象局领导负责,由业务管理职能部门、业务运行部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