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云南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尽快修编《云南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