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1 技术保障
建设和完善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相联接的省、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建设,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和完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设区市、各河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6 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全省重点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