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设区市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数个设区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多座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或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地区。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设区市发生洪涝灾害;
(3)多个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数个设区市发生轻度干旱;
(6)多座大中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4.2 Ⅳ级响应行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