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日报和河北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滞洪区启用;
(5)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设区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市发生特大干旱;
(7)一座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座中等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省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10)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商务、供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