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本地区大中型水库、主要行洪河道、重点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以及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多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多个滞洪区启用滞洪;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设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座大中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上游水库缓洪错峰,枢纽工程适时分洪,下游河道安全运行。
(5)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