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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4.4 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坚持依法防洪、依法抗旱,规范防汛抗旱行为。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供水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做到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军和武警部队主要承担抗洪抢险的攻坚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省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2.2 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河系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闸涵、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作出抢险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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