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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1

 

经费

保障

A1-B1

 

经费

投入

 

 

 

(3)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增长率,是指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生均义务教育事业费增长率=

(4)凡涉及计算人均数值时,均按当年实际在校学生数计算。

A1-B1-C3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数额及增长率和达标率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区县

(1)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按在校学生数平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2)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的数量。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 (元)

(3)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

(4)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是指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标准(小学人均800元,初中人均900元,其余不计入)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1

 

经费

保障

A1-B1

 

经费

投入

A1-B1-C4.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③《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区县

(1)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是指聋、哑、盲童,弱智学校(班)和工读等学校等。

(2)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数额,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公用经费的数量。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元)

(3)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增长率=

(4)特殊教育学校(包括随班就读的残障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是指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数达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标率=

A1-B2

 

经费

使用

A1-B2-C5.

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比例

①《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区县

(1)教育费附加是指依法由税务部门征收,由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办学条件的费用。

(2)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是指年度用于义务教育数额占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数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1

 

经费

保障

A1-B2

 

经费

使用

A1-B2-C6.

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例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区县

(1)新增教育经费,主要指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对比上一年度增加的经费。

(2)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所占比率,是指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的数额占新增教育经费数额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为:

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校和办学相对困难学校改造的比例=

A1-B2-C7.

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培训人均经费和增长率

 

①《教师法

②《义务教育法

③1999年教育部第7号、第8号令

④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区县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培训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中的初中部)对校长进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的费用。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是指按应参加校长培训人数平均的培训经费。计算公式为:

校长培训人均经费= (元)

(3)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是指本年度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比上年度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校长培训人均经费增长率=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人均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教师继续教育的人均费用。

(5)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人均费用及增长率的计算,比照校长培训人均经费数额和增长率进行。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2

 

办学

条件

A2-B3

学校

规模

A2-B3-C8

按新颁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数量和所占比例

①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②《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③《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区县

(1)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的学校是指义务教育阶段超过或小于市颁《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班级数量的学校数。

(2)《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中小学班级规模一览表

学校类型

适宜规模

班额

独立设置的小学

每年级2-4班, 合计12-24班

≤40人

独立设置的初中

每年级6-10班,合计18-30班

≤4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4班, 合计18-36班

≤40人

完全中学初中段

每年级4-6班, 合计24-36班

≤40人


  (3)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的校数指二者之和。
  (4)规模超大和过小学校所占比例=

A2-B3-C9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超标班数和所占比例

  以学校为统计单位

  (1)学校教学班人数超过《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40人,即为超班额。
  (2)学校班额超标所占比例,指班额超标的班级数占本校教学班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学校班额超标所占比例=

A2-B4
  学校
  用地
  与
  校舍
  情况

A2-B4-C10
  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    生均占地面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学校占地面积。
  计算公式为:生均占地面积=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校舍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为: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2

 

办学

条件

A2-B4

 

学校

用地

校舍

情况

A2-B4-C11

学校危

房面积

 

区县

(1)危房指对学校生命财产具有明显威胁的房屋。“危房”界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为准。

(2)统计每所学校的危房面积(单位:平方米)。

A2-B4-C12

专用教室数量和达标率

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专用教室指《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教育教学专用教室,目前暂不考虑专用教室的面积,只统计个数。

(2)小学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3)初中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劳技教室、信息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等。

(4)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专用教室可计算在内。

(5)专用教室达标率指学校现有专用教室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数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专用教室数量达标率=

A2-B5

教学

设备

仪器

配置

A2-B5-C13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入总价值按在校人数平均计算的结果。

(2)教育系统统一购置、调拨和学校自行购置、社会力量捐助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等都计算在内。

(3)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可计算在内。计算公式为: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2

 

办学

条件

A2-B5

教学

设备

仪器

配置

A2-B5-C14 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指教育系统调拨和学校购置、社会捐助,供学校音乐、体育、美术教学使用的器材设备等。

(2)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值指学校音乐、体育、美术教学仪器设备购入价值之和(音乐、体育、美术分别计算)。

(3)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设备值按学校在校人数计算平均值(音乐、体育、美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为:

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生均值= 

(4)一贯制(九年或十二年)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中学或初中高中合用的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可计算在内。

A2-B5-C15

按学校规模图书资料达标率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按学校规模图书册数达标率,指不同规模学校图书册数达到北京市新颁《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标准的比例。

(2)《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按学校规模配备图书册数的标准。

规模项目

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完全中学

24班及以下

25班以上

24班及以下

25班以上

设计藏书量≥

1.5万册

2.5万册

2 ~3万册

4万册

工具书(种)

220

330

报刊杂志(种)

100

150




  北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指标说明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依据

数据

来源

指标说明

A2

 

办学

条件

A2-B5

教学

设备

仪器

配置

 

 

 

(3)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图书可计算在内。计算公式为:学校图书册数达标率 =

A2-B5-C16

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义务教育阶段计算机专任教师和学生各自平均使用人数,指学校现有一台教师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和一台学生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

(2)多媒体教室的教师用计算机计入教师用机。

(3)一台教师(学生)用计算机平均使用人数= (结果保留整数)

(4)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计算机可计算在内。

A2-B5-C17

校园网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

区县

(1)校园网标准按市教委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校园网达标学校比例指校园网达到标准的学校数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校园网达标学校比例=

(3)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小学或初中与高中合用的计算机网可计算在内。

 

A3-B6

校级

干部

基本

情况

A3-B6-C18

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所占比例

①《义务教育法

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区县以学校为统计单位上报

(1)义务教育阶段校级干部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分管高中工作的副校级干部不计在内。

(2)义务教育阶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干部,指小学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及其以上职务,中学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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