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采供血等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设区的市、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