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答疑、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原则
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应的原则和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的规定,作出相应级别反应。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反应,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应急反应。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
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情况进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