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和预案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协调和调运,保证供应。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特困伤员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协调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地震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水灾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围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中有关检测、药物研发等科技问题开展科研攻关。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做好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