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在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b.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

  c.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设区市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设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设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