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省政府
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
a.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