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设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设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省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