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Ⅰ级、Ⅱ级)
(1)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
a.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b. 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c.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d.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e.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f.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设区市、县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设区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设区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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