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