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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  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冀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  开展技术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

  (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  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  实验室检测: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当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  开展技术培训和科研: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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