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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5]34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毗邻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本省以及毗邻多个省份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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