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河北总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武警河北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军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8 物资保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做好省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做好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省地震局、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地震应急专家队伍、设区的市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省、设区的市地震应急后备专家队伍以及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大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