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