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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省地震局对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Ⅱ级、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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