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 恢复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5.4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设区市和县(市、区)以及重要林区、牧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对全省各地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