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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4.9 信息发布

  4.9.1 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9.2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草原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9.3 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 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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