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草原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
4.7.1 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7.2 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草原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在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4.7.3 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设区市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地方的专业扑火队伍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8 火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