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林业局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支持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组成由省林业局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3) 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4.1.2 草原火灾响应级别的划分标准,依照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4.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3.2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