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省林业局、省农业厅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火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布火险形势预测预报。
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的天气进行适时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草原扑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 火情监测
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气象局应当利用卫星火情监测系统和其他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森林草原着火点和火场的情况及发展态势,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由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火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出现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3.5.2 出现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报告。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
(1)Ⅰ级和Ⅱ级响应:响应级别的确定标准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在进行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省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