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5]36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将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