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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失效]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7.5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本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8 奖励与处罚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8.2 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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