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与通信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