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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失效]


  当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并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响应主体和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5.1.1”和“5.1.2”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5.1.2”的规定执行。

  必要时,省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设区的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响应措施按照本预案“5.1.2”的规定执行。必要时,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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