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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失效]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5.1.1 响应主体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1.2 响应措施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对是否转移人员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因抢险救灾工作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1.3 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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