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分别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