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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9日)废止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4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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