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省局相关处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与相关分局、事故发生单位业务对口人员、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及时向调度室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险、被困人员多、抢险救援任务重或可能引发次生危害的事故,根据省局主要领导的意见或国家总局领导批示,按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
第六章 事故举报信息的查核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事故举报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由分局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负责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其分管的局领导报告,同时通报调度室。
(四)调度室将调查结果或督办结果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局领导批示,由事故调查处调查核实,或由事故调查处转相关分局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或督办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处向国家总局起草调查报告交调度室,经领导签批后,由调度室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后,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阅处单》,报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科室调查核实;
(三)事故举报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局调度室报告。
对于省局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事故调查处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事故信息处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