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省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委,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八)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一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室领导、分管局长、局长报告。节假期间电话向带班局领导报告;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相关局领导和办公室、安监一处或安监二处、事故调查处、纪检组(监察室)、调度统计室、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中,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非工作日时间,根据领导批示,电话通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的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
(三)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日时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四)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五)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省委报送事故情况。
(六)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七)及时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上午、下午各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八)根据领导批示,将《事故续报》传真至国家总局,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九)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并传真至国家总局;
(十)及时传达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省委、省政府等关于重特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指示、意见。
第十二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分局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并起草《事故快报》,经领导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并同时将《事故快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
第十三条 分局调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时,每天续报一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将《事故续报》传真至省局调度室,同时将《事故续报》电子版发往省局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