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细则

  第八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行政区划、企业类型、生产能力、持证情况、生产状态、矿井性质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包括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第三章 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

  第九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式样一,以下简称《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
  (三)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每天下午填写一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续报》(见附式样二,以下简称《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并根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签批,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在局机关内网公布事故信息;
  (五)接到分局上报的事故卡片后,送室领导阅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卡片传真至国家总局。
  第十条 省局调度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事故快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非工作日时间,电话报告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节假期间报带班局领导签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其他局领导;
  (三)根据领导批示,电话报告国家总局,并将《事故快报》传真至国家总局;
  (四)根据领导批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和省委报送事故情况;
  (五)在局机关内网上公布事故信息,并将已上报的《事故快报》复印分送给局领导;
  (六)调度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在保持与分局通讯联系的同时,及时建立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每天下午填写一次《事故续报》,送室领导阅示后,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