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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失效]


  7.1.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对以下工作作出安排,确保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海上应急通信网的畅通:(1)按照要求建设和维护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并进行值守。(2)对省海上搜救机构的有关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3)优先确保海上应急通信。

  7.2 应急力量和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1)省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有关分支机构应协助对各类搜救力量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3)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储备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1)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2)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对海上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7.2.3 医疗保障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该机制应符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7.2.4 治安保障

  在有关重大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1)省、市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海上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政府承担为主。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申请,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2)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省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面向社会进行相关信息交流,使广大公众逐步深入地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1)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险情的常识。

  7.3.2 培训

  (1)省海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3)被指定为海上搜救力量的相关单位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组织,省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指导。

  7.3.3 演习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组织举行海上搜救演习:(1)每3年举办一次综合演习。(2)每年举办一次搜救单项演习或通信演习。

  7.4 监督检查省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省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该搜救机构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预案的执行及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简称险情,亦称为海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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