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2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搜救力量负责现场获救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提供指导。
(2)获救遇险人员安全转移后,有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安置、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客船遇险时,船舶应根据船上应急计划首先对乘客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4)海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较大,涉及其他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或者涉及陆上人员安全,当地政府负责协调疏散和其他安全防护工作。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的原则
(1)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由承担应急指挥任务的搜救机构或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当上级搜救机构对外发布信息时,本级搜救机构发布的信息应与其一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6.2 信息发布的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健康状况,医疗和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6.3 信息发布的形式
根据险情性质、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情况和社会关注程度,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或邀请媒体记者介入现场进行报道。
(3)通过热线电话或网络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安排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台办或外事办协助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搜救效果评估
6.3.1 省海上搜救机构分级负责搜救效果评估工作,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针对一般和较大险情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总结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针对重大险情的搜救效果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总结报告。
6.3.2 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搜救力量应根据省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搜救工作总结,协助其做好搜救效果评估工作。
6.3.3 评估较为重大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参加,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4 搜救效果评估总结报告应报送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备案。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海上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并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支持和保障。
7.1.1 公共通信
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公众通信网安全畅通:(1)加强对省海上搜救机构陆上通信专用线路的维护,确保陆上通信安全畅通。(2)发生海上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3)协助省海上搜救机构建立应急机制,提供手机等通信设备的定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