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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失效]


  5.1.1 最初接到险情信息的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承担初步信息的收集与核实责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发生险情的详细情况,至少掌握以下险情信息:(1)常规信息:船舶或航空器名称、国籍、呼号;当前位置、联系方式;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救生艇(筏)数量和状态。(2)事件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和原因;船舶损坏情况;载货情况(货物种类和数量、绑扎系固情况);污染状况。(3)船员、旅客信息:船员、旅客数量;伤病、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数量和状态;船医和医救能力。(4)救助情况:已采取的自救、医疗救助措施和效果;外来力量的救助情况;救助请求等。(5)现场(海洋、水文、气象、地质)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冰况,能见度,水深,海底底质等。(6)现场附近船舶、设施、航空器信息:事发现场附近的商船、公务船、渔船、军事舰船、设施、航空器情况。

  5.1.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通过以下途径对海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1)直接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核实遇险情况。(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5)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6)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0)其他途径。

  5.1.3 应急指挥

  经核实确实发生海上险情的,搜救责任区所属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指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5.1.4 险情评估

  对于形势较为复杂的险情,省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对险情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1)船舶自救、互救的可行性及效果。(2)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3)气象、海况、距离对搜救行动的影响。(4)险情的级别。(5)救助落水人员的措施、方法的可行性。(6)责任区力量完成搜救工作的可能性,是否需要其他援助。(7)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5.1.5 特殊情况的处理(1)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责任区的,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2)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对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省海上搜救中心确定。(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立即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5)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时,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6)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报警时,省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关注事态发展,给予必要的协助。

  5.1.6 险情初期应急处置流程图

  5.2 分级响应

  5.2.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按照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发生任何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分支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应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应急响应,省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组织、指挥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随时介入分支机构组织的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开展应急响应,或对分支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5.2.2 省级响应

  (1)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应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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