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包括预警信息的提供、报告、发布等。
3.5.1 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预警信息来源部门在建立预警信息系统时,应提供服务平台,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3.5.2 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省海上搜救机构及时报告。
3.5.3 负责海上安全信息发布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报告
4.1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关于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与上报规定,结合河北省搜救责任区海上险情的特点,将海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海上险情信息的报告
省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1)发生任何等级的海上险情,应立即报告省海上搜救中心。
(2)发生Ⅱ级以上海上险情,可越级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按照同级政府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报告险情,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4.2.2 省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Ⅲ级以上海上险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政府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初期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