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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失效]


  2.6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

  2.6.1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的职责(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3)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搜救工作,向搜救机构或现场指挥报告。(4)参加海上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练、演习。

  2.7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1.1 预警信息分类及来源

  (1)海上搜救机构接报的信息: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报告;发现或获悉者的报告;海事部门和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报告等信息。

  (2)相关单位通报的信息:气象、海洋、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能够危及海上船舶、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

  (3)新闻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新闻媒体披露的船舶事故隐患信息和其它事故信息。(4)其他渠道获取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

  3.1.2 风险分析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便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3.2 预警分级

  海上预警信息按照其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海上风险及其预警的具体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确定。

  3.3 台风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对搜救责任区可能产生影响的紧迫性和影响程度,台风的风险及预警分级标准如下:(1)特大风险(Ⅰ级):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重大风险(Ⅱ级):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3)较大风险(Ⅲ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4)一般风险(Ⅳ级):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本搜救责任区,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小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4.2 海事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管理。海上风险信息达到Ⅲ级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船舶、港航企业和其他涉海作业单位。

  3.4.3 渔业监督部门应加强渔业和渔船管理,拓展获取海上风险信息的渠道。及时将各种海上风险信息通知给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确保其安全。

  3.4.4 省海上搜救机构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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