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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失效]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于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及河北省管辖内河水域范围的所有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河北省海上搜救责任区由交通部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划定。

  1.4.2 适用于其他由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或参与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4.3 适用于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



  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分支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海上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海上搜救中心),领导全省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主管副省长担任,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河北海事局、省军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队组成。

  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海上搜救的全面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河北海事局负责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管理,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专业和社会搜救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省交通厅负责协调交通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内陆水域的搜救行动。

  (5)省军区、有关部队及武警部队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或遇难死亡、失踪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8)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指示,负责协调落实搜救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9)省水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或具体组织针对渔业船舶及人员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1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全省海上搜救医疗联动机制。

  (11)省气象局负责协调有关气象部门为省海上搜救机构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电信营运企业为海上搜救工作和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搜救通信应急联动机制,促进手机定位等通信技术在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13)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县、乡政府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

  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河北海事局)是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根据需要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主要职责包括:(1)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2)具体负责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3)拟订全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4)拟订省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实施预算方案。(5)划定各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6)指导搜救分支机构开展工作。(7)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值班任务,根据需要具体负责有关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8)指定全省海上搜救力量。(9)推进相邻搜救中心的搜救合作。(10)制订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指导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11)组织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12)组织全省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13)完成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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