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2.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省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 治安保障
(1)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