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可直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发生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在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2)省和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
(3)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具体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5)省和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和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6)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外事办公室。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5 指挥与协调
4.5.1 机制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直接负责。
(2)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除外)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省安委会指挥。
(3)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接受省安委会的协调。
4.5.2 主要内容
(1)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提出请求国家增援的建议;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④指挥、协调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⑧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⑨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⑩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2)事故发生地的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在省安委会下达指令之前,指挥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和医疗移送;
③落实省安委会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