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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失效]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发生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5)发生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

  (1)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者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省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③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④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省安委会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信息;

  ④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⑤派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

  ⑦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⑧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4 信息处理

  (1)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安委会办公室接到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要按规定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及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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