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扑灭火灾、洗消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及时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国资委: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人员紧急处理或者修复被破坏的相关重大设施;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有关信息;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及应急频率的提供;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服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由省本级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武警总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