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3日)废止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6]13号 2006年6月1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