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讯保障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设区的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5.5 培训演练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在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回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事发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