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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

  4.4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本省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冀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及时动用省级和市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本级的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重大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认定一些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2.4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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